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流动人口聚居区,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应当重点治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