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全社会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