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三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全社会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