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