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