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通过智能终端、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