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承担费用,由政府负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