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服务。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