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服务。

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人助餐点、日间照料、全托半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