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聚集区等多种形式支持创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