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