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在相关区域和重要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