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移交相应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标准;(二)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三)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四)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