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移交相应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标准;

(二)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三)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四)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