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照明条例/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可以采取委托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维护单位负责维护。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