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可以采取委托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