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期限自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向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