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第十七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期限自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向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