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的,应当向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通知原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变更后的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