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第十八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的,应当向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通知原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变更后的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