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期限自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向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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