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第十六条有效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前,应当查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居住地,并在决定书中明确执行地。执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