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