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编制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落实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