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同级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使用等相关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