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指导、督促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