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实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范职务犯罪。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