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实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范职务犯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