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公安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