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应遵守本条例。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