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财政、税务、海关、公安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