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将本部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所急需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