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确定并标明密级,按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非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