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