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由本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