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