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