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采取考试、测试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
(三)违反规定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
(四)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五)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六)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七)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八)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补习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