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