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的;(二)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单一标准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