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实施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