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