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