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