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