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寄宿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以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