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