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