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将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补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