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