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