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