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后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