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