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区)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